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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8〕4号
2008年1月17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
随着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费工作的开展,近期发现部分车主利用我省对集装箱运输暂不实行计重收费的政策,使用集装箱车辆超限装载铁粉、煤炭、建材等重物资,并且超限严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我省境内集装箱超限运输车辆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为此,我们本着既要利用经济手段遏制车辆超限运输,又不增加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负担的原则,结合进一步落实省政府要求对进出我省港口的集装箱车辆给予更多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制订了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的实施方案,已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我省收费公路行驶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为了不增加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缴费负担,集装箱运输车辆计重后缴费额在按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方案》计算的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二、加大对进出我省港口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的优惠力度,凡进出我省秦皇岛港、京唐港、黄骅港、曹妃甸港以及石家庄内陆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其计重后缴费额在按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方案》计算的基础上,给予50%的优惠。具体实施方案另行确定。
三、集装箱运输车辆超限30%以上时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京秦高速公路廊坊段、京秦高速公路宝山段、唐津、唐港、唐山西外环、沿海和承唐7条段高速公路,自2008年1月18日起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其他收费公路的集装箱车辆以及对进出我省港口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5日起执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冀交公〔2011〕68号
2011年3月3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集团):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我省相关政策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绿色通道政策公告牌内容式样
2.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附件:1
河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
公 告
1.本路段属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
2.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3.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4.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 80%以上,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5.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6.监督电话:0311-83035052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201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更好地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扩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免收车辆通行费。新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
二、增加鲜活农产品品种
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落实免收车辆通行费等相关政策。
三、进一步细化“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
在继续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的基础上,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四、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绿色通道”通行效率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重要路段的“绿色通道”收费道口配备数字辐射透视成像等检测设备,逐步建立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对于交通量大、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收费站,应增设收费车道或加强人工疏导,维护正常通行秩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逃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公平竞争和运输市场秩序稳定。
五、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一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策要求,迅速行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车辆通行费免收等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公布“绿色通道”政策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研究解决“绿色通道”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四是及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财政部门反映。